9 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9.2 工程变更管理
9.2.1 工程变更的提出、审查、批准、实施等过程应按有关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程序要求:
1 工程变更的提出单位,应向相关单位提交工程变更意向书。
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如果需要变更设计,应由建设单位将工程变更要求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后实施。
2)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经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后实施。
3)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组织相关单位审查并形成书面意见。
2 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书面文件、音像资料。
3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分析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的基础上,完成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评估。
4 组织相关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
5 组织相关单位会签工程变更单。
6 依据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工程变更申请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0.2的格式。
工程变更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0.3的格式。
9.2.2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与施工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通报协商结果,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2 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未能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 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9.2.3 在工程变更单会签之前,施工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9.2.4 未经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应不予计量。